鐵路行車設備故障報告及調查處理
第十條 設備故障發生后,司機、車站值班員等現場工作人員應立即通知設備管理單位和鐵路局列車調度員,及時組織搶修。
第十一條 鐵路局列車調度員應填寫《鐵路交通事故(設備故障)概況表》(安監報1),及時傳送鐵路局相關專業部門和安全監察部門。
第十二條 鐵路局專業部門和設備管理單位接到設備故障報告后,應及時組織搶修設備和調查處理工作,鐵路局專業部門應及時報告鐵道部專業部門。
第十三條 鐵路局安全監察部門接到設備故障報告后,應督促有關專業部門組織調查處理,并跟蹤了解設備故障修復及調查處理情況。
第十四條 設備故障涉及其他鐵路局、鐵路專業運輸公司時,發生局專業部門、安全監察部門應及時將“安監報1”分別傳送相關鐵路局、專業運輸公司的專業部門和安全監察部門。 涉及外單位(系指非鐵路局直接管理或者受委托管理的合資鐵路、地方鐵路,以及工廠、工程等單位,下同)的設備故障,由發生局專業部門5日內通知相關單位。
第十五條 設備故障的調查處理由鐵路局專業部門或指定基層單位負責。設備故障涉及本局、外局或外單位兩個及以上單位時,由發生局該設備的主管專業部門牽頭組織調查。
第十六條 設備故障調查的處理,應通過檢查檢測故障設備,查閱有關作業記錄、臺賬資料、管理制度等,查明故障原因,組織認真分析,確定責任,制定防范措施,提出對責任單位的考核處理意見。
第十七條 兩個及以上部門(單位)定責意見不一致時,由發生局安全監察部門裁決。必要時另行組織調查。
第十八條 設備管理單位在故障發生后7日內,向鐵路局專業部門、安全監察部門報送《行車設備故障處理報告表》(格式見附件2)。
第十九條 設備主管部門未按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通知有關單位的,不得定有關單位責任。
第二十條 鐵路局專業部門定責不準確時,安全監察部門應予以糾正。
第二十一條 屬于人為破壞造成的設備故障,由發生局公安部門查處。